本委员会已确定,未配备一体化浸水保护装置的手持式吹风机是一种重大的产品危害。可以召回没有这种保护的手持式吹风机。如果吹风机浸入水中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水,一体化浸水保护装置可以降低触电风险。这种保护是在一个块状插头中提供的,该插头包含一种电流漏电保护器。
什么是手持式吹风机?
手持式吹风机是一种电器,设计来在使用过程中用一只手握住,它会产生气流经过自带的加热元件,以吹干头发。
UL 859第5节和UL 1727第6节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UL标准的相关部分规定手持式吹风机配备一体化浸水保护装置,以降低吹风机浸入水中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水时触电的风险。这种保护是在一个块状插头中提供的,该插头包含一种电流漏电保护器。
如何获得UL 859和UL 1727的副本?
要获取这些UL标准的副本,请联系:UL, Inc., 333 Pfingsten Road, Northbrook, IL 60062;电话:888-853-3503;www.comm-2000.com。
手持式吹风机是否必须经过认证和检测?
不是。15 (j) 规则不是消费品安全规则,也没有构成消费品安全标准。因此,该规则不会触发《消费品安全法》第14(a)条规定的任何检测或认证规定。
创建“重大产品危害”清单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消费品安全法》(CPSA)(pdf) 第15 (j) 条赋予本委员会权力,通过规则,确定消费品或消费品类别是否具备本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 (a) (2) 条认为属于“重大产品危害”的特质。此类规则在此称为“15 (j) 规则”。
虽然15 (j)规则没有建立消费品安全标准,但将消费品列入这一重大产品危害清单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存在或具有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须遵守《消费品安全法》第15 (b) 节的报告规定。《美国法典》15 U.S.C. 2064 (b)。未向本委员会报告重大产品危害的制造商将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20条受到民事处罚,并可能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21条受到刑事处罚。《美国法典》15 U.S.C. 2069, 2070。属于或包含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应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 (c) 和 (d) 节采取纠正措施。《美国法典》15 U.S.C. 2064 (c), (d)。因此,本委员会可以命令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提供维修或更换产品,或按照购买价格退款给消费者。最后,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7 (a) 条,供进口美国的、具有或包含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必须被拒绝进入美国。《美国法典》15 U.S.C. 2066 (a)。
手持式吹风机如何被视为“重大产品危害”?
本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手持式吹风机的15(j)规则。参见《联邦法规》16 CFR §1120.3。该规则列入实质性产品危险清单,参见《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120,“没有遵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家用电动个人美发器具安全标准》第5节,UL 859,第10版,于2002年8月30日批准,并于2010年6月3日修订;或UL《商用电动个人美容器具安全标准》第6节,UL 1727,第4版,于1999年3月25日批准,并修订至2010年6月25日。”《联邦法规》16 CFR §1120.3(b)(1)的规定,未提供一体化浸水保护装置的手持式吹风机。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有关手持式吹风机规定的更多信息,请联系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合规办公室(具体执法查询):e-mail:section15@cpsc.gov;电话:(800) 638-2772。
小企业监察员(用于了解和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的一般协助):e-mail:请使用我们的联络表格,这是得到迅速回复的最佳途径;电话:(888) 531-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