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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延长线企业指南

2015年11月18日

本委员会已确定电源延长线(用于室内和室外使用)不包含一个或多个适用的易于观察的安全特性(最小电线尺寸;足够的拉力保护;适当的极化;适当的连续性;插座盖(用于室内电线)和护套电线(用于户外电线)存在触电或火灾风险,并构成重大产品危险。

本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下述某些后果。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产品危害”清单上的产品须遵守《消费品安全法》第15 (b) 节的强制性报告规定。《美国法典》15 U.S.C. 2064 (b) 。

什么是电源延长线?

电源延长线定义为一段工厂组装的软线,带有连接的插头或分流插座作为线路接头,并带有电线连接器作为负载接头。电源延长线(见图1)用于将电源插座或插座的电力供应延长到便携式有线电器或设备,例如烤面包机、灯、电视或吹叶机。该规则适用于配备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1-15、5-15和5-20配件(见图2)并且仅供室内使用或可同时在室内和户外使用的电源延长线。本委员会将仅供室内使用的电源线称为“室内电源线”,将既可用于室内又适用于户外的电源线称为“户外电源线”。“电源延长线”一词不包括可拆卸的电源线、电器线、电源板和分流插座头,以及随户外工具和庭院设备提供的适配器接线(见图3)。(电源延长线的插座和电线本身被模制在一起,电源板和分流插座头具有软线,但插座并未被模制在电源线本身中。电源板和分流插座头由自愿行业共识—“分流插座和适配器标准”所涵盖,UL 498A)。

 

图1

In-Scope Products

图2

In-Scope Products

图3

Out-Of-Scope Products

 

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都包含在UL 817中。

下表提供了属于和超出规则范围的电源延长线示例的并不详尽的列表。

范围内:家用电源延长线,工厂组装,120伏交流电,包括:

室内或通用电源延长线(也称为线组),包括节日彩灯室内电源延长线(设计为仅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

户外电源延长线(也称为线组)

范围外

可拆卸电源线,带有电器或其他非标准插头(例如,随附的电子或其他电动物品),或带有不同配置的配件(例如,洗衣机更换电源线,一端带有插头,另一端带有单独的接线端子)

 

未组装的组件,例如软线或配件,可组装成电源延长线或安装在永久分支电路布线系统中

 

用于非分支电路家用电流的电源线组,即大于或小于正常的120伏交流电(例如,用于220伏电器,或用于15-50安培/125--250伏的休闲车)

电源板、分流插座接头和电涌保护器

 

UL 817-2014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来说,UL 817的第2、9、16、19、20、21、26、30、31、32、84和105节规定了规则中易于观察到的特性的规定:最小电线尺寸;足够的拉力保护;适当的极化;适当的连续性;插座盖(用于室内电线)和护套线(用于户外线)。这些特性的存在降低了触电或火灾的风险。
 

适用的易于观察到的安全特性是什么?

下表总结了电源延长线容易观察到的特性:

表:电源延长线易于观察的特性

Readily Observable Characteristics for Extension Cords

请参阅本委员会的最终规则(《联邦纪事》80 FR 44262(2015年7月27日))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并查看UL 817-2014的副本。

 

电源延长线必须包含规则中列出的所有易于观察的特征还是仅包含一个特征?

六个可观察到的特性中,有四个适用于所有通用电源延长线(室内和室外电源延长线,包括室内节日彩灯电源延长线):(1)最小电线尺寸;(2)足够的拉力保护;(3)适当的极化;(4)适当的连续性。产品必须具备所有四个特性,才不会构成重大的产品危害。

此外,一种特性(插座盖)适用于双线室内电源延长线,一种特性(护套线)适用于室外电源延长线。因此,规定双线室内和所有室外电源延长线均具有UL 817中描述的五个易于观察的特性。如果缺少一个或多个适用特性,则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a)(2)节,该产品存在重大产品危害。

 

如何获得UL 817的副本?

欲购买UL 817-2014副本,请联络:UL, Inc., 333 Pfingsten Road, Northbrook, IL 60062;电话:888-853-3503;www.comm-2000.com

 

电源延长线是否必须经过认证和检测?

不是。《消费品安全法》(“CPSA”)(pdf)第15(j)节规定的规则不是消费品安全规则,也不构成消费品安全标准。因此,该规则不会触发《消费品安全法》第14(a)节规定的任何检测或认证规定。

 
创建“重大产品危害”清单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消费品安全法》(CPSA)(pdf) 第15 (j) 条赋予本委员会权力,通过规则,确定消费品或消费品类别是否具备本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 (a) (2) 条认为属于“重大产品危害”的特质。此类规则在此称为“15 (j) 规则”。

虽然15 (j)规则没有建立消费品安全标准,但将消费品列入这一重大产品危害清单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存在或具有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须遵守《消费品安全法》第15 (b) 节的报告规定。《美国法典》15 U.S.C. 2064 (b)。未向本委员会报告重大产品危害的制造商将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20条受到民事处罚,并可能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21条受到刑事处罚。《美国法典》15 U.S.C. 2069, 2070。属于或包含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应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 (c) 和 (d) 节采取纠正措施。《美国法典》15 U.S.C. 2064 (c), (d)。因此,本委员会可以命令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提供维修或更换产品,或按照购买价格退款给消费者。最后,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7 (a) 条,供进口美国的、具有或包含重大产品危害的产品必须被拒绝进入美国。《美国法典》15 U.S.C. 2066 (a)。

 

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有关电源延长线规定的更多信息,请联系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合规办公室(具体执法查询):e-mail:section15@cpsc.gov;电话:(800) 638-2772。

小企业监察员(用于了解和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的一般协助):e-mail:请使用我们的联络表格,这是得到迅速回复的最佳途径;电话:(888) 531-9070。
 

附件:

电源延长线最终规则信函

Report an unsafe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