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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有害物质法》 (FHSA) 的规定

《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规定要在危险家用产品的直接容器上贴预防性标识,以帮助消费者安全地储存和使用那些产品,并告诉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该法律还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禁止某些极危险的产品,或者其危险性质导致即使依照标识的规定行动也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产品。

 

我到哪里可以找到对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质的规定?

《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从《美国法典》第15卷第1261节开始。这些规则告诉你此法律的规定,包括如何确认某产品是否需要标识、具体产品需要什么样的标识,以及哪些产品被《联邦法规》第16卷第1500部分所禁止。由于本委员会可能会不时地增加新规定,我们建议你定时查阅《联邦法规》中的新规定或修订后的规定。你可以到访本委员会的网页:https://www.cpsc.gov,以获取发布在《联邦有害物质法》,《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500部分以及其它在本概要中提到的规定。

 我如何确定某个产品是否需要标识?

首先,《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只涵盖那些在合理的可预见的购买、储藏或使用期间可能会被带入或接近有人居住地方的产品。在车库、小棚、车棚或其它属于民居一部分的建筑内使用或储藏的产品也包括在内。该法律规定危险的家用产品(“有害物质”)要带有标识,以警示消费者那些产品可能会带来的危害,并告诉他们需要如何保护自己及孩子免受那些危害。一个产品是否需要标识取决于它的内容以及消费者暴露在它所带来的危害之下的可能性。规定带标识的产品首先必须具有毒性、腐蚀性、可燃性或易燃性,是一种强刺激物,或是强敏感物,或者通过分解、加热或其它方式一定会产生压力。其次,在使用期间,或者作为任何常规或合理地可预见的处置或使用(包括合理的可预见的被儿童吞咽)的结果,该产品一定具有造成严重个人伤害或严重疾病的潜在可能。

 

我如何确定某个产品是否存在上述危险之一?

上述每一项危害在《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中都有具体的定义。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该法律发布的法规会指定评估某产品具体危害所需要做的检测。关于适用检测的定义与法律引述都在下面列出。所有的参考文献都可在本委员会的网页上“Business(企业)”图标下获得:https://www.cpsc.gov。要评估一个产品,你应当考虑的是消费者将使用的成品,而不是产品的个别成分。

 (1) 如果一个产品在被吸入、吞咽或通过皮肤吸收时会对人造成伤害或疾病,则该产品具有毒性。《联邦法规》16 CFR 1500.3(c)(1) 和 (2) 中包含了某些动物实验*以确定某产品是否会造成直接伤害。此外,如果一个产品会造成长期的慢性影响诸如癌症、生理缺陷或神经中毒,则该产品也具有毒性。《联邦法规》16 CFR 1500.3(c)(2)(ii)和1500.135都告诉你如何评估产品的慢性危害。

 (2) 如果一个产品通过化学活动破坏诸如皮肤或眼睛等活性组织,则该产品具有腐蚀性。对腐蚀性的检检测*请见《联邦法规》16 CFR 1500.41。

(3) 如果产品没有腐蚀性,而在接触身体某个区域时会造成严重伤害,则该产品是一种刺激物。刺激性可以在即时、长期或反复接触后产生。对皮肤和眼睛的刺激检测*可分别见于《联邦法规》16 CFR 1500.41 和 1500.42。

 (4) 强敏感物是本委员会通过法规宣布的明显具有可导致超敏感性的产品。这种超敏感性在初次接触产品时不会发生,只有当人第二次接触该产品时才会显现出来。《联邦法规》16 CFR 1500.13中列出了本委员会归类为强敏感物的产品。

 (5) 对产品可燃性的确认有赖于检测的结果。《联邦法规》16 CFR 1500.3(c)(6)对应用于液体、固体和诸如气雾罐等自压容器的“极易燃”、“易燃”、“可燃”等词均有所定义。例如,易燃液体可以是:a. 如果其闪点等于或低于华氏20度,为极易燃,

b. 如果其闪点高于华氏20度低于华氏100度,为易燃,

c. 如果其闪点等于或高于华氏100度至华氏150度及以下,则为可燃。

关于这些限制的例外请参见《联邦法规》16 CFR 1500.3(c)(6)。固体的和自压产品可以是极易燃或易燃的。相关定义请见《联邦法规》16 CFR 1500.3(c)(6(v)-(vii)。《联邦法规》16 CFR 1500.43和43(a)有关于液体和类似产品易燃性的基本检测。检测固体材料的程序见于《联邦法规》16 CFR 1500.44,而《联邦法规》16 CFR 1500.45 and 46则具体说明了检测自压容器内容的程序。

 (6) 通过分解、加热或包括气溶在内的其他方式产生压力的产品、含有爆炸性粉末的焰火以及某些一旦其容器被诸如阳光等加热便会发生反应并产生压力的游泳池用化学剂。《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没有确认这类型产品可能产生的压力的检测方法。

 

是否有可用于评估对某个产品的暴露程度及可能存在的伤害风险的指南?

没有正式的指南。但是,你需要考虑的事情包括:

 

我需要在危险产品的包装上放哪些信息?

危险产品的直接包装上的标识以及任何可能会覆盖产品包装标识的外包装或容器上都必须带有以下英文信息:

 (1) 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商业地址;

 (2) 每个危险成分的常用、一般或化学名称;

 (3) 具有腐蚀性、极度可燃性或剧毒的产品要有“危险”的标志字样;

 (4)  其它所有的危险产品都要有“小心”或“警告”的标志字样;

 (5)  关于产品的主要危害或可带来的危害要有一个确定的说明,比如“易燃”、“如果吞咽会造成危险”、“会造成灼伤”、“蒸汽有害”等等;

 (6) 告诉使用者他们必须如何做或避免采取何种行动以保护自己的防范说明;

 (7) 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当产品对人造成伤害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的指导;

 (8)  对于剧毒产品除了提供“危险”标志字样以外,还要有“有毒”的字样;

 (9) 如果产品需要特别小心处置或储藏,要向消费者提供保护自己的措施指导;

 (10)  要有“儿童不得接触”的说明。对于诸如植物等没有包装的危险产品,仍然必须有一个含有规定的预防信息的挂签。这一信息还必须印刷在任何伴随该产品的文字材料和使用说明中。

 

是否有关于如何确保危险产品标识醒目的指南?

有。《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规定所有的关于危险产品的安全信息都要放在标识上的主要位置,而且必须醒目且清晰可见,与标识上的其它信息在排印、布局或颜色上对比鲜明。《联邦法规》16 CFR 1500.121有相关指南,以确保该法律规定的信息在有害物质的标识上显而易见。例如,标志字样和危险声明必须附在产品的直接容器表面,具有显而易见的标识供消费者在零售店购买时看到或者查看。标识上的其它内容可以按照规定的具体要求出现在包装的其它位置。规定还包括了其它一些内容,诸如字体的大小与样式、颜色对比以及对圆筒、无包装危险产品及随附的文字材料等的特别规定。具体细节请见规定。其它法规(《联邦法规》16 C.F.R.1500.122 - .134)涉及了诸如精简标识上的信息、如何为有多种危险的产品做标识、标识上的误导性免责声明、在某些具有腐蚀性的产品上使用“有毒”标志字样、本委员会有关急救指南不应当推荐使用盐溶液来催吐的措施,以及危险物质随附文字材料上的标识等问题。这些法规还附带有供自压容器和极度易燃的接触性粘合剂使用的恰当的标识范例。

 

本委员会是否会为我的产品设计标识?

不会。这是家用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责任。但是,只要你向本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本委员会会就你建议使用的标识提供非正式的意见:

(2)  完整的定量公式,

(3)  恰当的、与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关的药理学、毒理学、物理和化学数据,以及

(4)  任何其它有助于我们评估拟议标识的信息。这其中可以包括关于伤害的投诉、消费者可能如何使用产品的信息,以及防毒控制中心或医生建议的当产品被吞咽或造成其它事件时应采取的适当的急救措施。

 

是否有被禁止销售的极危险的化学产品?

有。假如经本委员会认定某产品危害性极大,而依照本法律规定添加的警示标识并不能合理地保护公众,《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允许本委员会禁止该危险物质。本委员会已经禁止了以下产品:

(1) 用于房屋内的砖墙与地板的极易燃的防水剂;

(2) 四氯化碳及含有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3)   a. 通过启动一份或者两格令以上的焰火材料来制造听觉效果的空中焰火装置;

      b. 通过启动一份或者50毫克(0.772格令)以上的焰火材料来制造听觉效果的鞭炮;以及

      c. 其它不符合《联邦法规》16.C.F.R.1570的一般性能规定的焰火装置。用于生产被禁烟花的套件和组件也包括在禁令内。害虫控制装置不包括在内。

(5) 含有可溶性氰化物盐的产品;

(6) 含有石棉的一般用服装;

(7) 含有氯乙烯单体成分或用氯乙烯单体作为推进剂的自加压产品;

(8) 使用直径超过1.75英寸、可重新装填的有壳空中烟花装置。请见《联邦法规》16 C.F.R. 1500.17以了解每个具体禁令的细节与例外。

 

还有其它什么被禁止的产品吗?

有。任何含有可能会造成上述危害之一的物质的玩具或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物品都受到《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禁止,前提是假定儿童可能会接触到该物质。《联邦法规》16 C.F.R. 1500.85含有若干对该一般性禁令的例外情况。 

 

我还应该了解其它关于危险化学产品的规定吗?

是的。《联邦法规》16 C.F.R. 1500.14对于乙二醇、二甘醇、苯、甲苯、二甲苯、石油蒸馏液、松节油、甲醇、木炭、焰火装置以及存在慢性毒性风险的美术材料都有特别标识规定。

此外,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本委员会还禁止了:

(1)  某些极具易燃性的接触粘合剂 (《联邦法规》16 C.F.R. 1302);

(2)  含铅量超过0.09%的油漆及其它表面涂料,以及供儿童使用的、涂有这类涂料的家具、玩具及其它物品 (《联邦法规》16 C.F.R. 1303);以及

(3)  消费者使用的修补腻子和用于壁炉的、含有可吸入的自由形态的石棉的人造灰烬和余烬产品 (《联邦法规》16 C.F. R. 1304和1305)。

本委员会还对含有氯氟烃的雾化剂产品发布了标识规定,警告说,该物质会通过减少大气层中的臭氧而伤害健康与环境 (《联邦法规》16 C.F.R. 1401)。

 

我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更多信息?

要获得更多关于有害物质规定的信息,请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系:

 

本文件是一份非正式的关于《联邦有害物质法》规定的一般概要,适用于化学及其它有害物质。本文件并不能取代在《美国法典》15 U.S.C. § 1261之下的规定本身,也不能取代在《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500 中发布的规定。本概要并未包含那些规定中的所有细节,尤其未包含那些与对产品进行检测以确认它们是否需要附上涉及具体危险的标识的规定。(它未涵盖《联邦有害物质法》有关供儿童使用的、会出现热、电或机械危害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内容。)要了解那些细节,请参照该法规或与合规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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